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分【201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黑财行政【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完善并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校区所有部门,包括独立核算的工会、食堂、校医院等基层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出差审批。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格审批出差天数、人数,财务报销以领导最终签批的出差天数为依据,在批准天数以内的据实报销;超出批准的天数不予补助。情况特殊确需增加天数的,必须办理补签手续方可报销。出差人员要完整填写出差地点、人数、事由、是否自带车辆、公务卡消费金额等情况。
二、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正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出行。 如出差任务紧急,事先经校长批准可乘坐飞机,报销时需校长在机票上签字据实报销,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因出差路途较远,个人自行选择乘坐飞机,可报销六折及六折以下的机票,超出折扣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购买机票的,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哈医(大庆)财字【2017】1号规定,必须使用公务卡或通过财务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或其他银行卡结算。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三)随同校级领导出差人员,原则上需按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与校领导同等级交通工具,并同时报销。
(四)由于应急或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经单位批准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延误险等其他保险不予报销。
三、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所有人员出差期间不得住套间。
校级领导可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原则上应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两人合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合住一个房间的,可按合住人员中职务级别较高人员的标准报销住宿费。如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
住宿费限额标准是住宿费报销的上限,应在相应级别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黑财规审〔2018〕24号文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见附件)。
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通过公务卡或财务转账方式进行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其他银行卡结算。
四、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西藏、青海、新疆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五、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同一城市内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如机场大巴)属于包干范畴,不予额外报销。
六、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财务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单位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以及在机场、火车(客车)站、码头发生的行李托运、打包和邮寄费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可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个人提交无住宿发票的情况说明,经单位批准,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往返于机场的交通费用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出差当天返回的,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经单位批准,可按不超过1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出差,能够解决城市间交通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能够解决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乘坐普通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的,如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上车并且乘车时间超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批准,可以改乘当日该车次软卧,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并负担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列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之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挂职锻炼和临时抽调等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的,由派出单位按照规定往返时限和次数要求报销差旅费。
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本办法,按相关规定办理。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外地脱产学习的,派出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往返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单位工作人员被省直机关临时抽调到外地开展专项工作,报到和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抽调时间不超过5天(含5天,不含往返在途时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抽调时间超过5天的,按照抽调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五)援疆、援藏、援边、驻村、选调生等组织部门选派到外地工作的干部,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方面报销管理按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领取补助。
第十九条 经单位批准,出差期间绕道回家省亲、遇节假日延期返校等特殊情况,需事前在《出差申请单》特殊情况一栏标注,分管校领导加签。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从出差目的地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七、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八、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教、科研课题经费,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厅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分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哈医(大庆)财字〔2019〕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