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 学生因公出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因公外出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报销及补助标准,体现对优秀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会议等活动的支持与鼓励,依据学校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经学校批准,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会议等活动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
第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的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逐级审批。
二、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余人员”等级乘坐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据实报销。特殊情况下,选择乘坐飞机,可报销六折及六折以下的机票,超出折扣部分自理。
三、住宿费
第六条 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等级标准执行。
第七条 学生应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两人合住一个标准间,如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
四、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五、报销管理
第九条 学生参加比赛,统一安排住宿而费用自理,依据比赛通知,住宿费凭发票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条 参加竞赛、会议等活动有上级主管部门单独报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加竞赛、会议等活动安排免费提供用餐的,无伙食补助。
第十二条 参加哈尔滨医科大学本部相关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科研调研或者学术会议,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按照不超过“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