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 公务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黑财库(2007)28号、黑财库(2007)29号、黑政办发(2011)68号、黑财库(2014)9号、黑财库(2014)5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校区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校区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校区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公务卡信用额度一般设定1万至5万元,个别因工作需要提高额度的,可自行向发卡行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日常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六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校区,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同时,将公务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到财务处,以便于办理公务卡停止使用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 对于已纳入公务卡支付目录内的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办公设备维护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培训费、手续费等3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支出,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工资卡,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 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优先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九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第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学校,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我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免息还款日前10天持公务消费的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持卡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同时填制人“公务卡消费明细表”,便于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打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正常的审批程序,由财务人员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或者由本人先行垫付,日后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应及时登陆公务卡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办理公务卡还款,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到公务卡。
第十六条 复核人员将公务卡支付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本单位职工公务消费行为的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公务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公务卡消费强制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