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 项目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库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校区项目库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省等关于项目库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择优排序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项目库实行申报制,评审通过后做为学校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包含年度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预算。
第三条 项目库遵循先有项目、后有预算;保证重点、突出特色;滚动管理、强化约束;全程监管、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的管理与设立
第四条 校区成立项目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宣传部、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现代教育中心、保卫处、学工部、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2-3名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审议、确定入库项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为财务处预算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学校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协调落实;定期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库清理和后续项目的补充;负责收集各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备案的项目。
第五条 归口部门管理职责:
(一)受理和审核归口管理范围内各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
(二)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负责组织归口管理范围内项目的专家论证;
(四)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报项目库管理领导小组;
(五)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按时间进度完成资金支付;
(六)负责开展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需求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
(二)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项目申请,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项目论证和评审工作;
(四)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库分类及归口管理部门设立如下:
(一)教学平台建设类项目由教务处管理,包括教学实验室建设、专业及课程建设、多媒体及网络教学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等;
(二)科研平台建设类项目由科研处管理,包括中心实验室、科研创新团队等;
(三)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学科建设(含新医科)项目由研究生处管理;
(五)引进人才和师资培养项目由人事处管理;
(六)智慧校园建设等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现代教育中心管理;
(七)图书资料建设项目由图书馆管理;
(八)后勤整改、维修、基建等基建、维修类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管理;
(九)消防、安全保卫建设项目由保卫处管理;
(十)校园文化建设项目由宣传部、学生处、团委等部门管理;
(十一)国际合作交流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对外交流访问、学生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国际教育项目等由国际交流中心管理;
(十二)校医院及司法鉴定中心设备购置由康养产业学院负责;
(十三)科技成果、校企合作等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
(十四)以上项目范围之外需要立项的项目。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筛选、排序,上报项目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确无可立项目,可不申报)。 申报项目库涉及设备购置类的,单(台)件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第九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包括立项依据、支出内容、实施周期、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可行性论证、评审结果等内容,作为项目审核和管理的依据。学校会根据轻重缓急和资金情况分步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排序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对前期论证充分的项目可随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动态储备。申报时按要求填报《项目库项目申请书》,《项目绩效目标表》《专家评审意见书》。
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集中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汇总。填制《专家评审意见表》《项目库项目汇总表》,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送项目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做为项目库储备项目。对学校发展影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含单台设备),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至少一名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内容填写是否全面,项目申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
(二)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以及风险情况;
(四)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项目的规模和预算资金需求是否合理,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准确、评价指标设置是否科学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项目排序原则:
(一)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重大项目、急需项目、一般项目和其他项目排序;
(二)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进行排序,原则上优先排列延续项目;
(三)同等条件下,先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优先排序。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完成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负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一)重复建设的项目;
(二)以前年度已安排资金但未及时按期完成资金支付的项目;
(三)需经发改委、土地部门、环保部门和许可权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
(四)近三年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的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批复和实施
第十五条 校区按照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校区整体发展规划及经费的实际情况,从储备库中选取可实施的项目,经学校决策机构审定后,纳入学校支出预算,项目开始实施。
入选项目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经费控制额度对项目进行完善修改,进一步细化项目参数,再次上报归口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已列入实施的项目,因经费等原因限制,当年未批准执行的项目可作为备选项目留用;因编制不规范、论证不充分、绩效目标不明确等原因落选的项目,要求申报单位重新修改,经评审合格后,可进入校区项目库备用。
第十七条 项目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调整项目计划,财务处相应调整预算。
第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实施。
第五章 项目清理与滚动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库管理,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确保项目库基础信息真实、有效,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项目库内项目进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
(一)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项目;
(二)因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三)连续两次申报均未通过评审的项目;
(四)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项目名称、编码、资金使用方向、类别等不得变动,如有内容变动或项目到期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视同新增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清理后保留的延续项目和备选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库,在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时优先给予安排。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要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合理且未进行调整完善的,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进行绩效监控。对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并对预期无效的项目终止续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校区将项目绩效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和申报以后年度项目的重要依据;财务、国资部门将绩效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和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验收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库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
解释,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哈医(大庆)政字【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申请书
2.项目绩效目标表
3.专家评审意见书
4.项目库汇总表
5.预算绩效目标填报说明
6.预算绩效智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