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校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校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医院财务制度》,结合校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校医院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由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
三、加强校医院预算管理。校医院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不含设备和专用房屋维修费),预算经所在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报学校审定。
年度预算的上报时间与学校年度部门预算上报时间一致。校医院按会计年度,编制决算报表,校医院的主管业务部门要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情况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四、校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医疗收入,包括挂号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医疗收入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能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医疗收入要及时入账。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每月初将上个月的收入情况相关的报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上报财务处。
五、医疗支出,即校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和其他费用。医疗支出报销事项,须履行学校现行《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医疗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校医院药品采购制度》及政府采购、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符合学校的内部控制管理流程。采购的药品须及时入库,医疗物资要按类别、品名设置账簿。
每季末,要进行医疗物资盘点,药品明细账、总账及盘点情况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根据盘点情况填制《结存明细》,《结存明细》后附盘点表,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校医院财务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下月初报至财务处。
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过期药品定期核销,核销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审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批,并加盖部门公章。
六、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在医疗收入取得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付款方开具《黑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严禁使用虚假医疗票据,做到开票金额与收费金额一致。
七、会计档案的装订、整理要规范达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要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和移交。
八、对外签订涉及收入和支付业务的合同,报销时需提供一份合同原件作为附件 。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2004年制定的《医务室财务制度》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