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适用于国内各种公务接待活动,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公务接待费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门用于公务接待的费用。公务接待函是指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接待单位邀请函、会议通知以及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参加公务活动的材料。
第三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配合到位,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坚持对等接待、对口联系、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学校名义的接待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分管校领导和对口单位参加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范围及对象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校领导带队来访或学校邀请的宾客,由校领导出面接待,具体事宜由办公室接待安排。有关单位在我校召开的各种会议所邀请的省部级领导,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接待,办公室酌情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部门、院系、单位与学校相关单位联系工作的,接待工作由对应的单位自行负责接待安排。各单位一般不直接邀请校领导出面接待,确需校领导出面接待的,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出席。
(三)境外宾客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及外事有关礼仪规定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的程序与标准
(一)接待程序
1.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一事一报、一餐一单”的制度。由负责接待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对公务接待进行预先审批,并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公务接待审批单》(详见附件)。
2.公务接待要有公务接待函。无公务接待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接待单位邀请函,需附对方回函或者确认函。
3.以学校名义接待的宾客,由办公室确定日程安排、领导会见、参与部门、食宿安排、陪同人员及数量等内容,并及时通知有关校领导和相应部门做好接待准备。
(二)接待标准及规定
1.国内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公务用餐。用餐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特殊情况拟安排在校外用餐,须经校领导批准。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视情安排桌餐。用餐应当以地方特色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用餐标准如下:
(1)接待著名专家,人均费用不超过300元;
(2)接待省部级领导,人均费用不超过150元;
(3)接待厅局级来宾、教授,人均费用不超过100元;
(4)接待其他来宾,人均费用不超过80元。
(5)工作人员严格控制用餐人数,人均费用不超过50元。
2.以学校名义特邀并需要学校负担住宿费的宾客,由邀请单位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以住在校外。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住宿应当执行学校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以学校名义接待的宾客,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用车,其他宾客的接待用车由接待单位自行安排。
4.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 公务接待的经费管理
1.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3.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4.接待费用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 附则
1.办公室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报销环节审核把关,审计处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使用及接待标准的审计监督,纪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
3.本规定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发布的最新规定进行修订。
4.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哈医(大庆)办发【2015】1号《哈医大大庆校区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公务接待审批单

